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送、海上搭載或離船等相關事項。經營者自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不得透過外國仲介辦理前項僱用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