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一、漁船當年度或上一年度內,在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累計三十天以上。
二、新建造之漁船,其取得汰建資格之漁船,為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三、休業終了復業之漁船,於休業前二年內,曾經許可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