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非我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 第32條 非我國籍船員隨船進入我國境內者,經營者應向漁船進港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申請該非我國籍船員之臨時入國許可。前項經許可臨時入國之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境內停留有逾許可期限需求者,經營者應於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