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幹部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證。三、所屬國家未列於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四、於受僱我國經營者之期間,未有不法情事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前項第三款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