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一、漁船於申請僱用船員當年度或上…
- 第2-1條經營者於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前,應加入工資墊償機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前項所稱工資墊償機制,指依台灣區遠…
- 第3條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幹部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
- 第4條經營者得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之境外僱用、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送、海上搭載或離船等相關…
- 第5條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勞務契約,並應提供每位船員…
- 第6條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期限。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給付方式及給…
- 第6-1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資,指船員履行勞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主管機關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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