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9條 法規: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9條 區漁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變更者,區漁會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屆期不提出者,由區漁會逕送理事會審查。本辦法發布前,已加入之會員,由區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