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5條 法規: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5條 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或第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廢止其會員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