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5條 法規: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現仍從事漁業勞動者,不受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