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2條 區漁會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向區漁會提出,並以書面送達區漁會之日起生效;區漁會並應列冊提報理事會。前項會員退會前應對區漁會應履行之義務尚未履行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履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