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1條 法規: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1條 區漁會應設置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按漁民小組為單位,分甲類、乙類、贊助會員三類編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區漁會存查,一份送所屬漁民小組。會籍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永久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