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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娛樂漁業活動時間,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
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臺灣本島及澎湖地區距岸三十浬內、離島之島嶼間及彭佳嶼、綠島、蘭嶼距岸十二浬內之沿岸水域為限。
在金門、馬祖地區經營娛樂漁業,應使用當地籍娛樂漁業漁船,其娛樂漁業活動時間及區域等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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