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及出海人員名冊,送漁港海岸巡防機關後,始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