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第36條 漁船捕獲之南方黑鮪委託商船、飛機、運搬船或自行運返國內者,應於提貨七個工作日前或魚貨返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