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2條 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之非我國籍漁船,其經營者應詳實且正確填寫漁撈、轉載或卸魚作業通報表。前項通報表與實際卸魚量或轉載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際漁業組織訂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或所定漁獲統計文件或漁獲文件計畫規範之魚種,不得逾百分之十。二、前款以外魚種,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