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七章 附則 第28條 依前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為之處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其漁業人之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