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6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從事白帶魚運搬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僅從事白帶魚運搬,不得從事特定漁業。二、不得裝載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三、不得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