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0條 白帶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最長二年,且不得逾原領特定漁業執照有效期間。白帶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漁業人得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作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