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籌辦許可:一、漁業人為區漁會以外之人。二、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三、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四、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五、作為運搬船之漁船經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一者,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