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4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接受船籍國派遣觀察員隨船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漁船應依船籍國與沿岸國核准之作業海域、作業漁區、作業期間、漁具及漁撈方法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