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以下簡稱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撤銷、廢止、抵繳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