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漁業人完成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前條第一項內容者,於國內卸售太平洋黑鮪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國內銷售專用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
- 第27條漁業人銷售太平洋黑鮪時,應提供填妥交易流程資訊之內銷黑鮪證明書予買受人。每一買受人於銷售太平洋黑鮪時,應詳實填寫出售重量…
- 第29條申請太平洋黑鮪輸銷國外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
- 第3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二、為中央主管機關依…
- 第31條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外銷黑鮪證明書。前項外銷黑鮪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
- 第32條取得外銷黑鮪證明書者,於魚貨完成通關後二個月內,出口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九)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