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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34條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34條
法規: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3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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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十五條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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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實際從事造林且有資金需求者,得向下列任一機構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
第29條
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輔導造林人,協助其合理永續經營森林,並增進經營林業之效益;其輔導方式如下:一、補助森林經營所需之經費…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每年不定期舉辦造林、收穫技術研習,提供相關造林、收穫技術諮詢及指導。
第3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3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至二十年獎勵期滿。但有意願變更為…
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申請獎勵造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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