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16條 法規: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6條 申請獎勵造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未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