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於獎勵期間所有權有移轉或承租契約終止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由該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並辦理變更手續;未完成變更手續或繼受人無意願者,獎勵金領取人應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土地繼受人依前項規定同意繼續參與獎勵造林後,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返還造林地獎勵期間所有已領取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