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8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8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登記申請時,應於二週內派員勘查完竣,屬實後,公告一個月,如無人異議,再行核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