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7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7條 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之竹、木登記,登記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之登記情形報請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