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5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5條 管理經營機關自行管理經營之國有林或公有林竹、木,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設立簿冊、地圖及經營計畫,登記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及數量,經公告一個月,無人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表示異議後,報請其上級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確定竹、木登記,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委託管理經營之國有林或公有林竹、木,由受託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