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4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4條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竹、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分別向各該林業主管機關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