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3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3條 林地已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登記,從其登記。林地尚未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完成總登記者,其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以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為準。非林業用地之竹、木登記,以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