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10條 法規:森林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0條 已登記之森林,其登記名義人應於其林地四鄰設立永久標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