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27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四章 獎懲 第27條 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獎金:一、平日宣傳得法,防範週密,轄區內全年未發生森林火災。二、防救災害措施迅速適宜,使損害減至最低限度而有具體事證。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性團體,依社區林業計畫協助森林保護工作,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森林保護工作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