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森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母法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荒山、荒地,指國有、公有、私有荒廢而不宜農作物生產之山岳、丘陵、海岸、沙灘及其他原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