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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有林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收歸國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歸前三個月通知該管公有林管理經營機關。
接收程序完成前,該管理經營機關仍負保護之責。
該管公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對於前項通知有異議時,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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