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4條 法規:森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相關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