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14條 法規: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4條 提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屬有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限期簽訂採運契約並繳交採取費;屬無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直接簽訂採運契約。前項採取費之計算及繳交程序,受理機關得參考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關於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及通知繳交規定,或依自訂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