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7條 法規:保安林經營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7條 保安林於地勢陡峻、地盤脆弱、易引起沖蝕、崩塌或造林困難地區,應行天然更新;於地勢平坦或緩坡適宜造林地區,其更新以擇伐為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