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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保安林內竹類擇伐,應以超過三年生之老竹為限。
其一年內得擇伐支數,不得超過擇伐區域內竹類總支數之四分之一。
前項擇伐如確有困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施行局部皆伐。
其一年內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或採伐區域面積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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