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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國有保安林之擇伐作業依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辦理。
一年內得擇伐區域之面積,以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迴歸期之商數為限;其擇伐材積,為該擇伐區域之林木總材積乘以擇伐度之積數,擇伐度最高不得大於三分之一。
公有保安林、私有保安林及國有經政府放租營造之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積,以該保安林可作業立木地面積除以伐期齡之商數為限。
其皆伐面積並不得超過採伐區域面積之三分之一。
其以擇伐方式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已實施擇伐作業之擇伐區域,非經一迴歸期後,不得重新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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