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5條 法規:保安林經營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5條 國有保安林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