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0條 法規:保安林經營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10條 保安林如施行擇伐更新有困難,得施行橫坡帶狀或與季節風成直角之帶狀或塊狀皆伐。一年內皆伐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時,應分處皆伐,每一處不得超過三公頃。前項保安林一年內之皆伐面積未達三公頃時,得施行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第一項分處皆伐之規定,於三年期以下隔年局部皆伐作業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