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6條 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者: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觀念之活動。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