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二條第三款之具有績效,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維持或增加其價值。二、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有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