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者: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保育或保存。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保存觀念之活動。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