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通報,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