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1條 依本辦法接受獎勵或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形,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並通知限期返還:一、補助經費移作他用。二、未履行補助計畫說明書之應辦理事項。三、經主管機關查有損害或破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