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7條 法規: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改善:一、對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未妥為收藏、管理維護或保存。二、未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公開,或公開不力。前項經輔導而未有效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移撥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於相關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