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其調查研究、維護、修復、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告等相關資料(以下簡稱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