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法規: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移撥於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一、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典藏、管理或維護。二、有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推廣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