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法規: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進行數位化,並上傳至前條所定網站專屬頁面或相關資料庫,且得視情形提供網路下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