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整園期起至採收期結束止,為期一年。本會於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實際情況,公告調整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不受前項所定期間之限制。保險期間因釋迦樹體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保險契約終止。但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人就已收取之保險費,應依保險期間比例返還之。